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民初2619号
原告:商丘方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乡政府北侧宁孔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5GHAF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心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北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738106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方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商丘方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二被告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丘方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查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