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968号
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90175K。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滨河路犀江盛景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5707299792。
法定代表人:吴加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仕才,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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