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2民初245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5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90175K。
被告:马月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高中文化。甘肃省通渭县人,住甘肃省通渭县,城镇居民。
被告: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3日,高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工程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月娟、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称其所在的小区有疫情,因疫情防控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延期审理。故本院无法对该案进行正常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仲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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