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鑫当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枢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芳,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四段附23、25、27号-1层。
负责人:刁先军,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周阳,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鑫当家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周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成都鑫当家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8元,减半收取计2554元,由上诉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宇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贺晓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