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盾构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11328号之一
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盾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盾构工程分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106.4元(含案件受理费3310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汉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迪雯
书 记 员 韩建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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