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与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1290号之二
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
经营者:朱振彬,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与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由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