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与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1290号之二 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 经营者:朱振彬,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与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由新都区新都镇**木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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