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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03民初95号
原告: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奎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
原告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兴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