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1838号之一
原告:四川汉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贵阳路二段186-190号中南上午大厦1幢一层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5M3XF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恒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文林街道南坛路一段418号附2号1栋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5578838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9017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汉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恒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受理(2023)川0681诉前调1049号案,后转立为本案。原告四川汉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汉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汉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81元,由原告四川汉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