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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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507号
原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高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掌泉,桐乡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书面提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本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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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维均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