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高路28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62423X8。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瑧,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瑧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94316.81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瑧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社区网格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3年4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结标的294316.81元,本案执行费431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瑧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