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高路28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62423X8。 被执行人:张瑧,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瑧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属轮候冻结且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未能履行的执行案件。截至2023年4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50000元及利息损失,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作出拘留决定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424执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