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7102号
原告:***鑫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0756214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高路28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62423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鑫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