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西电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西电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305号
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西电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慧谷时空******。
法定代表人:郑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柳世利,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汪国庆,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西电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柳世利、汪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5982元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598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