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308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16层03号。
法定代表人:郑军,西电建设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电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劲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