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02财保16号
申请人:新疆建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MA785YHR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市裕诚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河市125团10连00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303MA78UNY0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建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市裕诚棉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6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新疆建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河市裕诚棉业有限公司转移其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新疆建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市裕诚棉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