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与某某、某某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1623号 原告:**全,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焦家社区济美路6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RN9D9U。被告:***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焦家社区济美路6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RN9D9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8月10日,原告**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