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2311号
申请人: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正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月兴,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张旭,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长征社区乌马河宾馆**div>
负责人:马东升,任经理。
申请人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冀0925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及同等价
2
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白洪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张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