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11民初89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富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国,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君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三委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职务:哈尔滨君荣装饰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哈尔滨室呼兰区。
原告***与被告怀国、哈尔滨君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兴海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