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11民初1852号
原告:哈尔滨君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沿河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占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刘振忠,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哈尔滨君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荣装饰公司)诉被告刘振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荣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振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荣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振忠给付君荣装饰公司所欠装修工程款55,356元。事实与理由:刘振忠到君荣装饰公司谈装修事宜,双方在2018年8月14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君荣装饰公司给呼兰区大江广厦商服20号门屋内全部装修,包工包料,按照图纸和造价给施工,工程总造价是20万元,约定预付10万元,刘振忠没有预付,君荣装饰公司也进行了施工,君荣装饰公司先给卫生间做了防水,施工面积是51平方米,第二步进行了电路改造,面积是707.31平方米,按照房屋面积计算的,两项一共施工了大约12天,在施工的同时,消防工程也进行改造,前期干了几天,中间停了一段时间,一共施工了半个月,因为刘振忠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君荣装饰公司就停工了。在2018年11月10日双方对已经干完的工程进行决算,刘振忠给君荣装饰公司出具了工程决算单,还有工程验收单,工程量和所干的项目全都在工程单和验收单上有体现,刘振忠欠款55,356元,刘振忠都予认可并签字。决算完之后,刘振忠一直以没有钱推脱,没有给付工程款。
刘振忠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君荣装饰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证据。君荣装饰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一、2018年8月14日刘振忠与君荣装饰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君荣装饰公司与刘振忠施工工程的具体约定。二、工程轻辅预算单一份。证明君荣装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单项、总量的报价。三、工程竣工验收单一张。证明消防拆除改造(管道改造)、防水、排水、给水、电路已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刘振忠签字确认。四、2018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单》一张。证明男女卫生间防水、电路改造、水路改造、消防改造所结算价格是55,356元,刘振忠签字并按手印。刘振忠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意见。君荣装饰公司提供的四份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实装饰装修施工发生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刘振忠与君荣装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呼兰区大江广厦商服装修项目,承包方式为乙方(君荣装饰公司)包工、部分包料,甲方(刘振忠)提供部分材料。工程期限45天,开工日期2018年8月15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合同价款20万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2日内进场施工,支付10万元;竣工验收3日内,支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振忠未按时给付君荣装饰公司工程款,君荣装饰公司按约定施工,后因刘振忠未按时付款而停工。2018年11月10日,双方进行决算并签订《大江广厦商服已完成工程结算单》,写明“一、男女卫生间防水,51平方,单价45元,合计2,308.50元;二、电路改造,707.31平方,单价40元,合计28,292.40元;三、水路改造,707.31平方,单价25元,合计17,682.75元;四、消防改造,707.31平方,单价25元,合计7,073.10元。总计金额55,356.37元。”刘振忠未给付君荣装饰公司工程款。
本院认为,君荣装饰公司与刘振忠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振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君荣装饰公司与刘振忠已对完成工程量进行决算,双方均予以确认。君荣装饰公司要求刘振忠给付所欠装修工程款55,356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振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君荣装饰公司工程款55,356.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刘振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树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