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8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占军,经理。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振,总经理。
关于哈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内078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3038249.7元,执行费32783元,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拍卖中,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流拍价接收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部分房产折抵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欠款,被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牙克石市东兴办事处雅园、怡园小区:16-3-602、16-4-501、16-4-502、16-4-601、16-4-602、14-3-302、14-2-202、14-3-301、14-1-501、14-1-601、14-2-701、12-3-502、12-1-601、7-2-501、7-1-501、6-2-602、6-2-601、6-1-602、6-1-601、4-3-602、4-3-201、4-2-602交付申请执行人哈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哈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哈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执22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