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海催字第49号
申请人: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9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2日发出公告,于2015年9月26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4670871,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群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章楚熊
审判员**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