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06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滨太催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9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天平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号码为31400051/23620170、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