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终2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9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20559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205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0元,减半收15350元,由北京微视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50元(已交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文婷
书 记 员 丁 欣
书 记 员 张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