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孙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孙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6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民一初字第375号
原告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初倩,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心波
审判员姜浩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