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与北海路交叉口西北角
被执行人: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青州市海岱路老汽车站转盘向南路西
本院在执行山东宙斯工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表示尽快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祝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