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501号
申请人: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高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8××78);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