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502号
申请人: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1056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系夫妻关系)自愿以登记在***名下位于中原区(产权证号11××9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1056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中原区的房屋(产权证号11××97)。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