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2执25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萤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409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