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省中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8023588L。
法定代表人:査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鸢星,常州市钟楼区现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港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7397088J。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价款2954654元;2、支付诉讼费20219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经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231**号车辆已注销,苏D791**号、苏D810**号、苏DA0**号、苏DD7**号、苏DBA7**号车辆名称不符。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对常州新北区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汇公司”)出资5%,商汇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商汇公司因作为(2013)常执字第000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终本结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本院未对被执行人对商汇公司享有的股权进行查封。
现场查勘
被执行人现场已拆除。
不动产
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1、新北区胜杰化工以北、华达化工以东(不动产权证号:20180039142)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轮候查封);2、港区北路2号(不动产权证号:20180090143)的不动产;3、春江镇(土地使用权证号:(2008)0247770)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轮候查封)
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其他情况
1、本院已于2020年4月16日至新北区春江镇拆迁办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拆迁款2988454元。
2、本院已于2020年8月12日在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禁止被执行人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2020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执行告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受害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亮亮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1、新北区胜杰化工以北、华达化工以东(不动产权证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轮候查封);2、港区北路2号(不动产权证号:××)的不动产;3、春江镇(土地使用权证号:(2008)0247770)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轮候查封。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