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金信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金信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申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水小军,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金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路西陕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水小军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金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小军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同对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和图纸都有明确约定,金信公司指定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负责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监理,水小军所建办公楼、宿舍楼金信公司已投入使用,金信公司已付30万元,拖欠9.6万元,数额清楚。2、法院判决背离案件基本事实,金信公司一方面欠款不付,一方面将没有验收没有结算的楼房擅自投入使用,应承担责任。3、本案合同内工程造价39.6万元,合同外承建了厕所包括配套管线,金信公司应支付2万元合同外工程款。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金信公司提交意见称:1、水小军主张合同无效,逃避了违约赔偿,司法鉴定已确认工程有六项没有完工且质量存在缺陷,水小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在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规定的工程量。2、水小军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施工资料上没有金信公司的签字盖章,施工单位公章经公安部门证明系伪造。3、金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也没有提前使用办公楼。水小军假冒别人资质骗取合同,工程并未完工,却拒不履约长达半年之久。金信公司为了减少误工损失,暂时使用宿舍楼办公,办公楼一直没有使用,2014年8月进行后续工程建设及对质量缺陷进行返修,2014年10月份完成修复。4、水小军的各项诉求均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据,不存在合同外零星工程款,宿舍楼楼梯卫生间没有施工,这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信公司与水小军签订的《办公宿舍楼施工合同》,是在金信公司没有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水小军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结算,水小军提供的验收记录在形式上没有金信公司签章,内容上不能证明其已按双方约定完成涉案工程并验收合格。水小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金信公司是否拖欠其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其直接依据无效合同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无事实依据。金信公司虽将办公楼修复后投入使用,但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证实水小军施工的工程中有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部分工程未完工,水小军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对其主张的9.6万元工程余款及相应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零星工程款问题,水小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零星工程的施工项目及具体费用,对其该项请求,一、二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水小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水小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晗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