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星减速机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冯文兵,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土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洁,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土墙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星减速机厂与被执行人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张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张洁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海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