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733号
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土墙工业园。
被告:曲靖市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大花桥旁。
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廖***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财产保全费134元,共计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