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915号
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土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8947321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计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