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741号
原告:山东尚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土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尚上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信合达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尚上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上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上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尚上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