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57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坤泰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射洪坤泰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射洪坤泰环卫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蓓
代理审判员桂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