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2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惠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春潮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 悦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徐寿凤
法官 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