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9日作出盐开劳仲案字【2020】第9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依据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述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被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我院起诉,故该案执行依据盐开劳仲案字【2020】第95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审 判 员 卞仁彪
法官助理 王 钊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