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27号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惠民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春潮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惠民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春潮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 悦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徐寿凤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