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干,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聚亨路4号。
法定代表人:戴朗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军,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威英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1幢1。
法定代表人:陈书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书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盐城威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1幢1。
法定代表人:陈书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书亚,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上诉人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威英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威奇机械有限公司、陈书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苏099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763.5元,由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虞忠和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