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475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3民初2475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76329929K,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引江社区老圩东组(引江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俞扬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骥,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54423Q,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
法定代表人:霍健。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210895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双登工业园区3路(府前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树进。
原告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安丰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羊 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孙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