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73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12层12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丁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一文具有创新点、首创性,***抄袭了***权属文章中的内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中海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豆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豆丁公司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不出庭本案审理。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在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cenertech.cnooc.com.cn)公开道歉一个月;2.依法判令***赔偿***5000元;3.依法判令中海油公司,在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cenertech.cnooc.com.cn)公开道歉一个月;4.依法判令中海油公司,赔偿***5000元;5.依法判令豆丁公司删除豆丁网上的《中海油安全文化谈》;6.依法判令豆丁公司赔偿***1元。 一审法院认定: 一、***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主张其对“五进五融”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提交了其于2007年8月26日在畅享博客网发布的《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以下简称权属文章)一文的截图,其中载明“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依据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基础,创造性地提出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模式,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的具体内涵是指:对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的层面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进’的方法:安全文化进单位;安全文化进班组;安全文化进岗位;安全文化进家庭;安全文化进红村。对安全文化落实到职工的言行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融’的做法:安全文化融于心;安全文化融于眼;安全文化融于口;安全文化融于手;安全文化融于行……”。 二、***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提交豆丁网上《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文的网页截图,显示:上传者为“spokili”,上传于:“2014-3-14”,文章作者为***。文档内容摘录如下:“中国海油各下属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扎扎实实地安全建设,实实在在为企业安全管理助力。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各单位从基层建设着手,强化队伍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制;狠抓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努力抓好基本的专业技能及安全技能培训;严格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方方面面夯实基础管理,筑牢安全防护堤。设备的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中国海油是与近40万台(套)装备、设备打交道的企业。装备、设备的本质安全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安全生产。生产一线永远是企业安全文化创新践行的前沿阵地。比如,中海化学海南基地创新的主控工作十想十预防,从十道程序上严把设备安全关,实现了装置优化稳定长周期安全运行;舟山石化公司开展的‘五个统一’的安全视觉文化和‘五进五融’的安全教育,让安全文化入脑、入心。” ***认为,中海油公司开展的“五进五融”的安全教育,以及***涉案文章一文中的“五进五融”,抄袭了***权属文章中的“五进五融”,侵害***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提交证据显示涉案文章可通过豆丁网(https://www.docin.com/p-778032493.html)进行付费阅读、下载;经一审法院查明,截至一审庭审时涉案文章已经删除。 三、***主张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提交豆丁网备案信息,首页网址为www.docin.com的豆丁网,主办单位显示为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另提交**给***的《致歉信》、***、***给***的《致歉信》等材料。 四、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豆丁公司提交豆丁网免责声明,用以证明豆丁网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上传内容作任何修改、编辑。 豆丁公司提交涉案文章后台信息表,用以证明涉案文章上传用户名、登录邮箱、文档ID、真实姓名、支付宝账号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权属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相关网页截图、用户信息截图、豆丁网免责声明截图、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提交了权属文章的发表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享有权属文章的著作权。 但就***主张的“五进五融”短语来看,此类短语内容简单,表达形式常见,难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时***主张的“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总经理***职务作品《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中的‘五进五融’,抄袭了***创新提出的《安全文化建设‘五进五融’新模式》”,系将“五进五融”作为一种抽象思想要求加以保护,该主张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提供的证据亦难以证明将涉案文章上传至豆丁网的“spokili”系本案***、中海油公司或者豆丁公司。因此,***对***、中海油公司、豆丁公司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提交了另案裁定书、起诉状、和解协议、网页截图等,用以证明***存在虚假**,其抄袭了***权属文章中的内容。对此,***、中海油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豆丁公司认为与其无关,故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其权属文章具有创新点、首创性,***抄袭了***权属文章中的内容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权属文章的发表网页截图等证据认定***享有权属文章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对此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就***主张的“五进五融”短语来看,此类短语内容简单,表达形式常见,难以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时***主张的“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总经理***职务作品《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中的‘五进五融’,抄袭了***创新提出的《安全文化建设‘五进五融’新模式》”,系将“五进五融”作为一种抽象思想要求加以保护,该主张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三,根据***提供的证据亦难以证明将涉案文章上传至豆丁网的“spokili”系本案***、中海油公司或者豆丁公司。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洹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