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10266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cenertech.cnooc.com.cn)公开道歉一个月;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cenertech.cnooc.com.cn)公开道歉一个月;4.依法判令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5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删除豆丁网上的《中海油安全文化谈》;6.依法判令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对《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及文中的“五进五融”享有著作权。2014年3月14日,豆丁网用户“spokili”上传了《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一文,网址为:https://www.docin.com/p-778032493.html,标题下显示作者的姓名:被告***。文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五进五融”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一文中的“五进五融”,抄袭了原告***《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中的“五进五融”。《中海油安全文化谈》,是时任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总经理***的职务作品。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扩散了侵权影响,但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总经理***职务作品《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中的“五进五融”,抄袭了原告***的《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被告***、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了***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扩散了侵权影响,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故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诉争“五进五融”四字短语或者标题不应作为作品给予保护,并且(2020)京0491民初3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五进五融”四字短语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界定依据独创性标准原则,本案就“五进五融”口号短语无法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同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故原告作品中就“五进五融”四字短语,不应向公有领域无限扩张。第二,被告***未引用或直接使用原告作品内容,故不存在侵犯原告署名权情形。被告***系通过政府机关官网途径获悉“五进五融”制度在中海油舟山开展,即2011年11月28日,中国定海区安监局网发表了《中海油舟山石化重视员工安全培训主推企业健康发展》一文明确表述,后被告***在发表《中海油安全文化谈》文章中说明舟山石化公司开展的“五进五融”的安全教育的客观事实及意义,故被告并未引用或使用原告“五进五融”文件内容。第三,被告***未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从未将其发布的《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作品上传到豆丁网,且也从未授权“spokili”用户在2014年3月14日上传上述作品。第四,被告***发表的《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作品并非职务作品,与完成或由单位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无任何关联性,同时用人单位也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本案诉争的《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作品并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被告***,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未安排或者指示被告***创作本案诉争的《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作品,且未向被告***创作作品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故上述作品不构成职务作品。第二,本案诉争“五进五融”四字短语或者标题不应作为作品给予保护。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界定依据独创性标准原则,本案就“五进五融”口号短语无法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同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故原告作品中就“五进五融”四字短语,不应向公有领域无限扩张。第三,被告***未引用或直接使用原告作品内容,同时未将“五进五融”四字短语向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故被告***未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被告***系通过政府机关官网途径获悉“五进五融”制度在中海油舟山开展,即2011年11月28日,中国定海区安监局网发表了《中海油舟山石化重视员工安全培训主推企业健康发展》一文明确表述,后被告***在发表《中海油安全文化谈》文章中说明舟山石化公司开展的“五进五融”的安全教育的客观事实及意义。同时,被告***自称从未将其发布的《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作品上传到豆丁网,且也从未授权“spokili”用户在2014年3月14日上传上述作品。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作品原作者)称其为涉案文章的部分内容著作权人,被告提交的证据我方不认可,因此对于被告方对涉案文档的版权归属存疑。第二,答辩人在豆丁网首页明显位置展示的免责声明:作为在线文档分享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上传存储空间及在线分享手段,基于对用户上载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本网站合理信赖客户上传原创产品到豆丁,你就是原创作者或是已经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与著作权人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妥善处理。本网站对于有关原创数字产品的买卖以及使用属于合理行为,因此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经查明,改涉案文章由网站用户上传,因此上传人为直接侵权人,应追究上传人的责任。第三,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豆丁网存在的涉案文档标题为:《中海油安全文化谈》,在豆丁网上的文档,从文档标题且结合文中上下意思,豆丁网合理认为该文档跟作者***无关。第四,《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法条,答辩人在接到贵院该案件的通知后,删除了涉案文章,因此不需要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贵院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原告***主张其对“五进五融”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提交了其于2007年8月26日在畅享博客网发布的《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以下简称权属文章)一文的截图,其中载明“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依据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基础,创造性地提出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模式,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的具体内涵是指:对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的层面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进’的方法:安全文化进单位;安全文化进班组;安全文化进岗位;安全文化进家庭;安全文化进红村。对安全文化落实到职工的言行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融’的做法:安全文化融于心;安全文化融于眼;安全文化融于口;安全文化融于手;安全文化融于行……”。 二、原告***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豆丁网上《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文的网页截图,显示:上传者为“spokili”,上传于:“2014-3-14”,文章作者为被告***。文档内容摘录如下:“中国海油各下属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扎扎实实地安全建设,实实在在为企业安全管理助力。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各单位从基层建设着手,强化队伍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制;狠抓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努力抓好基本的专业技能及安全技能培训;严格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方方面面夯实基础管理,筑牢安全防护堤。设备的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中国海油是与近40万台(套)装备、设备打交道的企业。装备、设备的本质安全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安全生产。生产一线永远是企业安全文化创新践行的前沿阵地。比如,中海化学海南基地创新的主控工作十想十预防,从十道程序上严把设备安全关,实现了装置优化稳定长周期安全运行;舟山石化公司开展的‘五个统一’的安全视觉文化和‘五进五融’的安全教育,让安全文化入脑、入心。” 原告认为,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五进五融”的安全教育,以及被告***涉案文章一文中的“五进五融”,抄袭了原告***权属文章中的“五进五融”,侵害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提交证据显示涉案文章可通过豆丁网(https://www.docin.com/p-778032493.html)进行付费阅读、下载;经本院查明,截至庭审时涉案文章已经删除。 三、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原告***提交豆丁网备案信息,首页网址为www.docin.com的豆丁网,主办单位显示为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另提交**给***的《致歉信》、***、***给***的《致歉信》等材料。 四、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豆丁网免责声明,用以证明豆丁网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上传内容作任何修改、编辑。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涉案文章后台信息表,用以证明涉案文章上传用户名、登录邮箱、文档ID、真实姓名、支付宝账号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权属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相关网页截图、用户信息截图、豆丁网免责声明截图、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权属文章的发表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权属文章的著作权。 但就原告***主张的“五进五融”短语来看,此类短语内容简单,表达形式常见,难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时原告主张的“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总经理***职务作品《中海油安全文化谈》中的‘五进五融’,抄袭了原告创新提出的《安全文化建设‘五进五融’新模式》”,系将“五进五融”作为一种抽象思想要求加以保护,该主张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亦难以证明将涉案文章上传至豆丁网的“spokili”系本案被告***、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此,原告***对被告***、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