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账号为×××等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801民催1号
申请人: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绍兴路三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祥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杰,副经理。
申请人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账号为×××、票号为3130005230954653,出票人名称:巴州派特罗尔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4月28日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不慎丢失,票面记载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账号为×××、票号为3130005230954653,出票人名称:巴州派特罗尔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4月28日,票面记载金额为50000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审  判  员   段凤梅
审  判  员   孟姜慧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