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执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依照本院(2021)桂0802行审6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24449.85元,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行审68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