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民初4045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布山路1456号天河花园小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1149428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