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春耕与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春耕,居民。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阳光大厦B楼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春耕诉被告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春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春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周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