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147号
申请人(原告):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绍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告):盐城市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大丰市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朱宏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盐城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