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697号
原告:北京纳威哥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八层808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393室。
法定代表人:***实。
第三人:南京铁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纳威哥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铁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纳威哥特贸易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纳威哥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