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2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393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再诵,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1号108室。
诉讼代表人:姚彬。
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再诵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上诉人陈再诵虽向本院递交缓交申请,但本院未予准许,陈再诵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再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莉坤
审判员  董岩松
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曹薇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