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4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兴盛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54909.7元,于2020年1月22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被执行人自愿加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其中2842164.2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3054909.7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由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620元和执行费331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3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桂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前往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都分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都区龙川北路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江国用(2013)第21084号]。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有大额抵押且本院为第七顺位轮候查封,暂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郭美丽